商家雖然多次維修,空調存在的問題仍未解決,根據相關規定,毛女士有權申請退換貨。·《種子法》第四十一條,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,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,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、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。
市民毛女士在市區某大型家電商場購買了一臺價值9600元的某品牌空調,在首次使用時,室內機就發出“嗡嗡”的聲音,無法正常使用。毛女士感覺空調質量有問題,與商家聯系后,商家先后4次到毛女士家中進行維修,空調存在的問題仍舊不能得到解決。毛女士曾多次要求商家做退、換貨處理,卻遭商家拒絕。期間,商家提出賠償1000元的處理意見,毛女士無法接受,她認為空調聲音過大,以致影響到了家人的正常休息和生活。
任城區消費者協會接到消費者投訴后,依法受理并展開調查。在調查過程中了解到,毛女士所說屬實。毛女士懷疑是質量問題,根據相關規定,所購買的空調器并未超過6個月,因此應由經營者先行承擔舉證責任,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商品無質量問題。此外,商家雖然多次維修,空調存在的問題仍未解決,根據相關規定,毛女士有權申請退換貨。經過與商場負責人多次溝通,商家同意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一型號室內機,消費者對處理結果十分滿意。
·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: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、計算機、電視機、電冰箱、空調器、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,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,發生爭議的,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。
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》(下稱《規定》)第十一條,在三包有效期內,修理兩次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,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,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?;蛘甙础兑幎ā返谑龡l,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內,符合換貨條件的,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,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、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,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;有同型號規格產品,消費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,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,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本規定收取折舊費。
2014年,鄒城市石墻鎮農民孔先生、單先生,太平鎮農民高先生共同到鄒城市消協投訴,反映之前在石墻鎮駐地某農資門市部購買的33袋(每袋3.5斤)玉米種子,施種之初玉米生長情況良好,但到收獲季節時,不僅發現玉米整體結得少,每個玉米上的玉米粒也是稀稀拉拉的,減產非常嚴重。三人多次找到該種子銷售點,銷售點負責人最終承認是因玉米種子問題造成減產的事實,也承諾給予三位農民賠償,但就賠償時間、賠償金額等問題遲遲達不成協議。眼看半年左右過去了,三人焦急萬分,抱著試試看的心理到鄒城市消協進行投訴。
鄒城市消協在接到投訴后,立即組織工作人員、農業技術人員分別趕到三個農戶家,對其收獲的玉米進行了取證,又到其他農戶調查了正常情況下的玉米收成,證實是種子問題導致了玉米減產。當即召集經銷商、三位農民說明情況,并進行調解。經過耐心做雙方的思想工作,最終達成一致,由經銷商按每畝800斤玉米、每斤1元的損失予以補償,共計向三位農民賠償損失26400元。最終,這起長達半年之久的糾紛順利得到解決。
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十一條規定,消費者因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、財產損害的,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。第六十二條規定,農民購買、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的生產資料,參照本法執行。·《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第三十四條,農業生產資料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負責,因經營者提供的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存在質量問題,造成減產、絕產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,經營者應當賠償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。·《種子法》第四十一條,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,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,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、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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